2021-10-18
臺中直轄市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
【工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中直轄市傳統整復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合法權益、提升會員知識及技能、謀求會員福利,爭取建立證照制度,改善會員生活,促進會互助合作,聯絡感情,並協助政府推行法令及相關業務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東區練武路297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關於團結會員互助合作及倡導職業道德事項。
三、 關於傳統整復之研究發展及教育訓練事項。
四、 關於會員醫藥衛生事業及技能檢定教育之舉辦事項。
五、 關於表揚推展傳統整復具有貢獻及有功人員事項。
六、 關於舉辦有關傳統整復之國內外交流訪問活動事項。
七、 關於出版刊物之印行。
八、 關於會員康樂及敬老活動與服務事項之舉辦。
九、 關於辦理會員子女獎助學金事項。
十、 關於協助會員調解糾紛事項。
十一、 關於勞工法令制定、修改、廢止之建議事項。
十二、 關於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十三、 合於第三條宗旨應事項。
十四、 依其它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十五、 本會辦理推拿整復職業訓練、技術士、技能檢定一切相關事項。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損傷、穴道、筋絡、運動損傷傳統整復與相關行業之男
女從業人員年滿十六歲均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 離職轉業者。
二、 因涉嫌色情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書。本會成立常設審查小組於每月一日、十日、二十日並選出小組成員五名。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它依法應享之權益。
第十一條:1.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如逾二個月積欠會費且與本會無聯絡者,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並直至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日前仍未繳清時,提起大會決議予以除名。2.積欠勞工保險費或健保費,經以掛號催繳而末繳納者,將造具欠費名冊送交勞、健保局列管;欠費達二個月者寄發雙掛號通知限期繳納,仍不繳納者,本會即期辦理轉出,並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提報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其它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了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處分辦法另訂之。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會費,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如已達到一百人以上時,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之規定單位人數,由理事會根據會員通訊地址分區編立小組,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其代表選舉辦法依本會章程第14條另訂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於理事會議召開時,應提工作報告及執行情形,經理事會議審定之。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會籍資格年滿二十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其選舉辦法另訂之。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後補理事、監事之名次,依得票數之多少排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凡具有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之會員不得當選為工會、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理事、監事。
第十八條:1.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9名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出3名常務理事,任期為4年;而後9名理事再從3名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出一名理事長。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任期為4年。
2.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並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出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4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下設祕書一人、幹事、助理幹事若干名為會務工作人員,受理事長指揮綜理日常會務。並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物之印行、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自強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就業輔導、調解及社會救助等事項。
第二十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一條:左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 工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 財產之處分。
三、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四、 會員之處分及除名。
五、 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六、 工作計劃審核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七、 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定。
八、 勞動條件之維護或變更。
九、 加入上級工會及推派出席上級工會之代表
十、 基金之設置舉處理情況及查詢。
十一、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二、聽取徵詢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十三、附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案。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三、 審查會員入會、退會、以及會員勞保投保轉入及轉出、退保等事項。
四、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 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
七、 依照本會任務及會員建議,積極推動會務。
八、 基金之保管與運用。
九、 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十、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職權如左:
一、 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執行。
二、 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三、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 對外代表本會。
五、 指揮監督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六、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 監察會員履行業務。
四、 考核本會會務人員之勤惰;言行等事項。
五、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左:
一、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二、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三、 綜理監事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會祕書協助處理一切會務,直接受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指揮監督,理事長對理事會負責,監事會召集人對監事會負責。
第六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決議,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分別召開會議一次,臨時會議,經理事或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但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亦得召集。
第二十九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 十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三十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第21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必須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議決。若監事會僅二人開會,且出席會議之二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其決議仍為有效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以左列各項:
一、會員入會費,每一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經常會費依徴收分級表徵收,每次繳納一年,於六月份及十二月份為繳納期,會員須按期繳納。
三、入會時繳納推拿整復研究委員費貳仟元整。
四、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
五、有關機關團體之補助及樂捐。
六、代辦會員勞工保險、全民健保險含眷屬所預收之保險費之存款利息及補助之人事行政費用。
七、其它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收支及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次理事會議時將收支報告書連同單據憑證提出審議通過後送監事會審核。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所有,如無法依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賸餘財產應歸屬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